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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失效]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尽职尽责地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六)积极参加农村卫生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乡(镇)卫生院的组织领导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执业区域内预防接种、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健康教育等卫生保健服务工作;
  (二)参与执业区域内传染病、慢性病和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承担执业区域内村民一般常见病的初步诊治和社区康复服务;
  (四)参与执业区域内农村村民基本医疗保障的服务管理;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及时准确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如实填写、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并作好资料保管工作;
  (六)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乡村医生对超出职责范围或者限于技术条件和水平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当及时转诊。
  第二十五条 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职责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不得进行或者与他人和机构合作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六条 乡村医生的处方用药不得超出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用药范围,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以及来经批准的其他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第二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二十八条 乡村医生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对实际承担公共卫生保健工作的乡村医生,应当给予相应的劳动报酬或者误工补贴。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提供条件,为乡村医生进修学习提供方便,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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