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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进一步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十四)继续做好集体、私营企业“两权证”办证工作。土地、规划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妥善解决集体、私营企业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把办理集体、私营企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两权证”作为解决民间投资融资难问题、促进民间投资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集体、私营企业补办土地、规划、房产审批手续,确认土地、房产权属,颁发相关证书,方便企业申请贷款抵押。针对补办“两权证”工作中涉及土地、规划、税费补交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对规划、建筑质量达到要求,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产品有市场、有潜力的各类企业,在按规定补缴各种税费后,要继续为其补办“两权证”。对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缓缴。
  (十五)创造良好的人才流动环境。继续鼓励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国有科研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管理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国留学生等,到以民间投资为主的企业就职或直接创办私营企业,提高企业整体素质。民间投资企业要做好人才引进和人才培训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为其员工统筹办理社会保险,对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下岗分流人员,本人继续缴费投保的,投保年限可连续计算。各级各有关部门对以民间投资为主的企业的从业人员,要在人才聘用、职称评定、考核评选、劳动用工、技术培训、医疗卫生、户口迁移、子女就学以及因商务和技术交流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等方面实行与国有单位人员同等的待遇,并提供良好的服务。
  (十六)放宽民间投资者在城市入户的条件。除认真实施国家有关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外,民间投资者在本省设区城市投资达到一定数额的,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投资所在城市落户,并参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6号)中提出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均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的规定,取消收取城市增容费或其他限制性的收费项目。
  (十七)建立和完善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民间投资者季谈会、领导接待月或现场办公等制度,专题研究民间投资情况,听取企业意见,切实帮助民间投资者解决实际困难;组织和引导民间投资者到省外、境外办会办展,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有条件的民间投资者到省外、境外投资。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各种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规定,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商会、行业公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规范投资咨询、评估、会计、审计、律师、设计、监理、招投标代理和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中介服务机构,为民间投资者提供投资策划、技术支援、资产重组、财务管理、人才培训和市场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建立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成立信用咨询服务中心,为民间投资的商业往来、银行信贷资金等提供资信评估、查询等服务。各级工商联和个体劳动者协会作为政府联系民间投资者的桥梁和纽带,应主动及时搜集个私企业反映的情况,接受民间投资者的投诉,分门别类报告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专题研究协调解决,同时做好跟踪督促检查,做到逐项落实,并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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