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积极引导民间投资方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本着积极引导、热心服务、依法监管的原则,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要建立和完善项目公开征集制度、项目筛选储备办法和项目推介制度,通过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向国内外征集工业、科技、新能源、农业产业化和环境治理等方面项目,建立相应领域的投资项目储备库,并通过召开项目成果推介会,发布投资促进政策,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潜力大、投资回报好的项目成为民间投资的重点,促进先进生产工艺和前沿科技成果与民间投资项目的结合,推动民间投资的技术进步。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信息引导,通过信息网络及时向社会传递有关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市场需求、项目规划等方面信息和预警信号,引导民间投资方向。要改进对民间投资的统计方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民间投资状况。要从产业政策、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土地使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加强和改进对民间投资项目的监管,防止出现低水平重复建设,禁止从事破坏生态环境、浪费资源和危害劳动者人身安全的项目建设。同时,要加强税收征管和维护金融债权工作,依法打击偷逃税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十二)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审核制度。要改变行政审批控制等同于加强监督管理的观念,切实深化行政审批审核制度改革。只要是法律法规允许民间资本投资经营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都必须依法予以批准,及时发放相关证照。凡是民间投资符合国家及省产业政策、资金筹措渠道明确、可自行平衡生产条件的一般竞争性项目,除保留规划、环保、建设用地和质量安全等法定审批外,一律取消立项、可研、设计等其他环节的审批,由投资者自主决策,实行登记备案制。要创造条件,实施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已建立审批服务中心的,要切实做到“一个窗口进,同一窗口出”的审批方式,减少投资项目报批环节;对不予批准的项目,主管审批的部门应在规定限期内明确说明不批准的原因及法律依据。
(十三)合理安排民间投资项目建设用地。要把促进民间投资与推进城市化有机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采取建设标准厂房等办法,解决民间投资和其它社会投资项目建设用地问题;民间投资项目建设享受与其它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同等的用地政策。要结合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对一批布局分散、功能不全的工业小区进行整合,使整合后的工业园区具有设施配套、产业链衔接、高起点、规模化、有特色的优势,吸引一批有影响的民间投资项目和其它社会投资项目进入园区,提高产业集聚度,有效推进产业结构的优化。通过大力推行旧宅基地和企业废弃地的土地整理,或采取征收、征购、收回因企业破产、兼并、停业等原因不再使用的各种类型存量土地的办法,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营合作取得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等方式,盘活现有土地存量,扩大对民间投资和其它社会投资项目的用地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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