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改进和完善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省内各国有商业银行要把支持民间投资作为信贷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机构设施,明确工作职责,充实信贷人员,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增加服务品种,增强服务意识,对民间投资者的贷款申请一视同仁;福建兴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要发挥“立足地方”、“服务中小企业”的特色,把民间投资者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支持各类民间投资者对信贷资金的需要。充分发挥信托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的作用,鼓励设立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和贷款担保基金,已经成立的乡镇企业担保基金要积极为民间投资项目提供服务。鼓励以股份制的形式吸收社会力量、企业群体和其他资金入股组建担保公司,按照市场化、企业化经营,为民间投资者贷款提供担保服务。鼓励建立民间投资者之间的互助担保组织。
金融机构和会计、审计等中介服务机构要帮助民间投资者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增强信用意识,提供住处咨询和理财服务,把解决民间投资融资难问题和推进民间投资者信用制度的建立有机结合起来,共同防范金融风险。各类银行要增加适应民间投资发展需要的贷款种类,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企业,可适当提高现有资产抵押率,积极试行以驰名商标、专利产权等为质押的贷款,与更多的信誉好、效益高、实力强的民间投资者签订银企合作协议,提供相应的授信额度,在授信范围内简化贷款申请手续。
(九)积极为民间投资项目融资提供帮助和扶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帮助民间投资者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在我省开展转贷试点提供的中小企业信贷资金。积极支持和帮助民间投资者平等地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其争取国家在高技术产业化、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科研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设备国产化等方面的资金扶持。支持民间投资者与外商合资合作。支持和帮助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十)为民间投资者从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创造条件。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积极稳妥、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建立创业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进行高新技术项目投资;对民间投资为主的企业,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改制、发行债券、上市辅导,支持和帮助其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票上市进行直接融资;充分发挥信托投资公司的作用,通过设置专项信托投资资金,吸收社会资金投入;允许民间投资者以技术要素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
五、改进政府的管理工作,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