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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进一步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拓宽民间投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或兴办高科技企业,参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研成果转化为商品的投资与经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改造,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国有企业机制转换和技术进步;鼓励民间资本开发经营农林牧副渔业和农村服务业,开展土地整理和垦造,参与水源设施的开发经营和生态建设,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企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经营地方铁路、公路、电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开发经营城镇的公用设施和服务业,对投资额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如路桥、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发电厂等,可采取分段投资经营、厂网分离或股份制等形式,拓宽民间资本进入渠道;鼓励民间资本兴办非义务教育事业,积极参与中心城市高等教育园区建设,依托现有本科院校兴办独立法人的二级学院,或投资经营公办学校的后勤服务设施;鼓励发展民营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社会福利等事业。
  (五)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于老、少、边、穷地区。凡民间资本在我省革命老区乡镇、少数民族乡镇、边界县和19个经济欠发达县开办生产型、科技型经济实体的,可在入世过渡期内享受国家和省里对在内地山区、贫困地区投资兴办经济实体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在安排小康发展基金、山区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和贷款贴息上给予平等对待。
  三、实施公平合理的财税、价格政策,扶持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六)实施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财税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安排经济建设资金上,通过安排财政贴息、投资补贴、设立担保基金和提供风险投资支持等形式,鼓励、引导民间资本投向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省计划、经贸、财政、科技、农业等部门要分别制定、完善相关的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使用的具体操作和管理办法,按产业政策安排基本建设资金、结构调整资金、挖潜改造资金、小康发展基金、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等各种财政性建设资金的投向。有关部门要对与个私经济有关的税费科目进行清理和规范,依据国家税法和具体情况适时调整不公平、不合理的税赋,激活民间投资,严禁各种收过头税的行为,切实减轻投资者税负。
  (七)合理确定民间投资项目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尽快建立公共产品的合理价格机制,采取价格补偿和财政补偿相结合的办法,保证民间资本或其它社会资本投资项目的合理回报。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需由政府控制价格水平的项目,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等,各级人民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要按补偿成本加合理回报、财政拨补和社会公众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或收费标准,或通过延长项目特许经营权期限,增加项目的预期投资收益,合理提高项目投资回报率。当价格补偿机制无法满足约定的投资回报需要时,可由当地财政补偿应回报的不足部分,以吸引民间资本和其它社会资本投入。对经费自筹,由社会力量筹建的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机构的收费,按国家政策,可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如民办的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龄前教育(指托儿所、幼儿园),高中、中专(含技工学校)和高等教育学校,其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形式,由教育机构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和办学实际自主制定,并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布收费项目标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拓宽融资渠道,为民间投资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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