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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进一步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
 进一步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计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00二年一月)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间投资(系指个体、私营经济以及它们之间的联营、合股等经济实体的投资,下同)增长迅速,在拉动内需、扩大就业、活跃市场和增加出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也是我省二十多年来经济得以较快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以较大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近些年来,由于受政策、体制和市场环境以及民间投资者自身因素的制约,我省民间投资逐步减弱。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增强我省经济发展后劲,加快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对进一步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积极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
  (一)提高对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持续增长;有利于增加就业和繁荣市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有利于调整所有制结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增强经济活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认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对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性。要消除体制、政策障碍,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划、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的要求,清理规范有关政策措施,改进监管方式,加强服务,为民间投资者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新闻媒介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介绍民间投资成就、经验、市场信息和有关政策,营造支持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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