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黑龙江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业经2001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宋法棠
2001年12月26日
黑龙江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指在未来较长时间内,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者受破坏性地展影响,可能造成严重地震灾害损失的由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城市和地区。
国家级重点监视防御区为哈尔滨地区,国家级重点监视防御城市为大庆市。
省级重点监视防御区为:
(一)双城--哈尔滨--绥化地区;
(二)大庆--安达地区;
(三)依兰--佳木斯--鹤岗--萝北地区;
(四)齐齐哈尔--讷河地区;
(五)牡丹江--鸡西地区;
(六)北安--五大连池--黑河地区。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指导监督、检查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指导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震预报科学研究,完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震情跟踪方案。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坚持地震会商及地震信息上报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震减灾规划》,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所需地震监测台网运转和维护费、小型设备购置费、科研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基本建设经费和大型设备购置费纳入同级基本建设计划,逐步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工作体系。
第六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按照全省地展监测台网布局及改造与优化方案,负责台网建设、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