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拆迁行为
(一)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近年来,个别地区违法拆迁、野蛮拆迁现象屡有发生,群众意见很大,越级上访、集体上访不断。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及管理部门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拆迁、不依法进行补偿安置;一些拆迁管理工作人员作风粗暴、态度蛮横,群众十分反感。在贯彻新
《条例》的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组织统一拆迁和直接组织拆迁。
(二)规范拆迁行政管理行为。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
《条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办事权限和办事程序合法。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拆迁项目手续,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要切实转变职能,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将工作重点由直接参与拆迁转向依法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和规范自身行为上来。要加强对执法人员和拆迁人员的教育培训,特别是法律法规的培训,做到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清理拆迁单位,规范拆迁市场。自治区建设厅要于2002年1月至3月对全区房屋拆迁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依法取消一批社会信誉差、群众投诉多、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拆迁单位的拆迁资格。为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其他政府工作部门和事业单位所属的拆迁公司都要严格按照政企分开、政事、事企分开的原则,在人、财、物、业务、名称、隶属关系等方面彻底脱离。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更不得接受委托拆迁和变相实施房屋拆迁。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严肃查处无
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无拆迁资质证书实施拆迁的违法行为。
四、做好新、旧
《条例》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