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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1〕56号 2001年12月1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见《内蒙古政报》2001年第8期)已于2001年6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宣传,认真贯彻《条例》精神
  各地要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学习,广泛宣传,深刻领会《条例》精神。特别是各盟市、旗县分管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要全面掌握和运用《条例》,根据《条例》的修改内容,及时调整工作,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要加大宣传《条例》的力度,做好对群众的解释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二、加快修订地方法规和清理修改规范性文件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之中,修订稿将进一步讨论修改后报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预计2002年可颁布实施。各盟市要根据本地区拆迁工作的实际,认真修订拆迁工作的地方法规,规范有关拆迁工作文件,待《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颁布后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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