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1〕56号 2001年12月1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见《内蒙古政报》2001年第8期)已于2001年6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宣传,认真贯彻
《条例》精神
各地要认真做好
《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学习,广泛宣传,深刻领会
《条例》精神。特别是各盟市、旗县分管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要全面掌握和运用
《条例》,根据
《条例》的修改内容,及时调整工作,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要加大宣传
《条例》的力度,做好对群众的解释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二、加快修订地方法规和清理修改规范性文件
目前,《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之中,修订稿将进一步讨论修改后报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预计2002年可颁布实施。各盟市要根据本地区拆迁工作的实际,认真修订拆迁工作的地方法规,规范有关拆迁工作文件,待《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颁布后付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