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
企业登记独立注册试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发〔2001〕143号 2001年12月3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登记独立注册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登记独立注册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西部大开发的需要,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促进自治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企业自律意识,提高企业登记注册效率,规范登记注册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独立注册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对具备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人员机构等要素的企业设立申请,依法直接受理核发营业执照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经营范围中凡涉及专项审批的行业或项目,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向有关部门办理专项审批许可手续。工商部门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标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生产经营”字样。
第四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章程,并严格按企业章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企业修改章程,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交修改章程的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工商部门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核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予核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条 简化登记注册审批程序。对办理名称核准、设立分支机构、补换营业执照、延长经营期限、核销经营项目、变更经营地点、企业年检等,除特殊情况外,一般由登记注册人员独立审核办理。
第七条 实行特事特办承诺办理制度。企业如有特殊情况急需办理营业执照时,经领导审批可以先办照后补材料,并由企业提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工商部门核发有效期为3-6个月的营业执照。
第八条 建立登记注册流转制度。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材料齐备的,登记注册人员受理后,限时审核登记材料、核发营业执照。每个环节要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并在登记流转单上签注意见,7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理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