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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三)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跨盟市、跨省区的粮食调运和销售,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粮食资源。继续鼓励粮食产区和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粮食产销区之间可以利用各自优势,开展代购、代销、代储、代加工和联合经营。农业发展银行要在坚持封闭运行的前提下,按照“钱随粮走”的原则及时提供贷款和跨盟市、跨省区结算服务。铁路、交通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粮食运销,保证粮食运输的运力需要。
  (四)搞好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粮食购销市场化以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规范经营规则,整顿和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凡未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擅自从事粮食购销业务的,视为非法经营,坚决予以取缔。要积极支持粮食市场的发育和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加强“订单农业”合同的监管,防止合同欺诈,保护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完善粮食运输归口管理制度,全区范围内的成品粮运输和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等粮食主销区境内的原粮跨旗县运输不再实行运输凭证制度,其他地区的原粮运输继续实行粮食运输凭证查验政策不变。毗邻地区要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协调合作,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粮食产品质量的检查监督。
  五、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步伐
  (一)理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管理机制。取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行政级别,全面推行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升能降的灵活的经营机制。干部实行聘任制,职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分配实行效益工资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聘任企业法人代表,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委托企业法人搞好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各地可以选择1到2个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二)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快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减员增效,强化管理,自主经营,培养经营管理人才和销售队伍,努力降低经营和管理费用,提高经济效益,把企业搞活搞好搞强。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粮食企业下岗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为粮食企业深化改革提供支持。
  六、切实加强领导,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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