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坚持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按照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政策规定,切实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管理,必须坚持收购一斤粮食贷一斤粮食的款,销售一斤粮食归还一斤粮食的贷款本息,如果发现虚购冒领、挤占挪用、坐支销货款等违规操作现象,不仅要追究直接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积极培育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一)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范粮食批量交易行为。我区每年有近30至40亿公斤的粮食销往区外,支持和培育粮食批发市场体系对于搞活粮食流通、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为此,自治区和各盟市、旗县都要增加资金投入,重点用于加强粮食批发市场的信息网络建设,改善粮食批发市场的设施条件,提高粮食批发市场的信息、结算服务能力,同时鼓励多种经济主体、多种经营渠道、多种经营方式参与粮食集贸市场建设。自治区将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内蒙古粮食中心批发市场,同时重点支持和培育扎兰屯大豆批发市场、通辽玉米批发市场、赤峰、集宁小杂粮批发市场和包头粮食批发市场等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各盟市也要重点支持和培育盟市级粮食批发市场,争取到“十五”期末形成以内蒙古粮食中心批发市场为龙头,以区域性、盟市级粮食批发市场为骨干,以旗县级粮食批发市场为网络,以粮食集贸市场为基础的完整的粮食市场体系。各地要引导、支持大宗粮食贸易进场交易,鼓励用粮企业到粮食批发市场协商成交,提倡应用电子商务、交易保证金制度、粮食批发市场代理结算等多种办法,降低粮食流通成本,提高合同履约率,保证资金安全。
(二)拓宽粮食购销渠道,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各地要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龙头企业和农民联合经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利益共同体,参与粮食流通。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经销企业,在粮食播种前与农民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实行订单收购。销区大型龙头企业和用粮大户,凡具备合法粮食经营资格,可以跨地区直接到粮食产地收购或委托收购农民的余粮。鼓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旗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购销业务。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粮食购销经营资格的企业,可继续从事粮食购销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