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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三、继续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
  (一)合理确定保护价收购范围。2001年,小麦收购保护价范围和具体价格已经明确;秋粮收购,继续对全区的玉米和稻谷实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政策,具体价格另行下达。
  (二)认真做好今年的秋粮收购工作。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批准人市的其他企业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要随行就市收购农民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要切实做到按保护价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停收;必须实行户交户结,当场兑现,不得代扣代缴除农业税以外的任何税费,不得给售粮农民打“白条”。从2001年新粮上市起,玉米和稻谷收购执行国家新颁布的粮食质量标准,有关地区要认真宣传、贯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张榜公布,并要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在收购中要使用仪器验等、检质、测水,严格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入库,不得压级压价。由于连续三年受灾,农民目前的惜售心理较重,各级粮食部门要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积极采取上门收购、预约收购等各种有效措施方便农民售粮。有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为农民提供烘干、运输、代储、代销等方面的有偿服务。要认真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单独收购、单独储存、单独销售;对同一品种粮食也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分等收购、分等储存、分等销售。对订单农业,要信守合同、兑现承诺,为订单农业的进一步发展打好基础。
  (三)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支持主产区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的指导,积极引导农民生产符合市场需求的粮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指导、协调、监督、服务职能,指导、监督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认真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在粮食收购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自治区的各项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到位。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改善金融服务,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的粮食和市场价高于保护价时收购保护价范围的粮食,要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对随行就市收购退出保护价范围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收购,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政策积极审慎提供收购资金贷款。工商、物价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防止粮食购销企业发生拒收、限收和压级压价现象。
  (四)促进粮食的顺价销售。自治区对盟市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包干基数调整以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费用得到合理补偿,有利于实现顺价销售,扭亏增盈。各盟市要促进和引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顺价销售。各地要加强粮食安全保管,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库存粮食的轮换,减少粮食陈化损失。对已经出现的陈化粮,非经国务院批准,不得自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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