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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真正实行粮食自治区主席、盟市长、旗县长分级负责制
  (一)适当增加对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盟市包干使用。从2001年起,自治区继续对盟市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盟市再不得对旗县包干。为切实保护主产区,在保持1999年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不变的前提下,自治区适当增加对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增加部分不要盟市配套。按1999年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规定,应由盟市财政配套的自筹资金,要继续按政策及时足额配套到位。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为:1.超储粮的利息和费用补贴;2.经各盟市批准实际建立的盟市级储备粮油的利息和费用补贴;3.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自治区级储备粮油的利息和费用补贴。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包干基数调整后,由盟市按照以上用途统筹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粮食出口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等粮食开支,不准挪作他用。各盟市要对包干负责,凡出现超支,由盟市自行弥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严禁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如发生新的亏损挂帐,由盟市自行解决。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挪作他用。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计委、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制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完善和落实粮食自治区主席、盟市长、旗县长负责制。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适当调整后,各盟市要对本地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具体要求是:1.粮食主产区要继续发挥区域优势,保护好耕地,增加粮食生产投入,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做好粮食收购和储存,保证向国家提供必要的商品粮和中央、自治区储备粮轮换用粮。2.各盟市要鼓励和引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有经营粮食资格的企业,积极发展产销区之间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促进产区粮食顺价销售和销区商品粮源的稳定供应。3.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后,各盟市筹集的配套资金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准挤占挪用。对部分粮食主产区地方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不能及时到位的缺口部分,继续实行经批准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办法。4.各盟市要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建立企业促销机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5.各盟市要继续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维护正常流通秩序,稳定市场粮价。
  (三)因地制宜地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各粮食主产区要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优化粮食品种、品质结构,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量,降低粮食生产成本,提高种粮效益和市场竞争力。要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实施种子工程的力度,加强粮食优质品种的引进、选育、繁育和推广工作,坚决淘汰劣质品种。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推进粮食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扶持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发展订单农业,发展养殖业和粮食精深加工,促进粮食转化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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