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2001〕139号 2001年12月2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金融机构,各有关大企业:
1998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利益,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了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面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粮食生产和流通形势的变化,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给粮食产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必须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继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2001年7月3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
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以下简称《意见》),就加快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健全粮食储备体系、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和保护农民利益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现就我区进一步做好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意见》精神,一并遵照执行。
一、搞好主(纯)销区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试点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1年开始先在乌海市进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试点,放开粮食收购,粮食价格由市场调节;2002年要将试点范围扩大到2至3个盟市,也可在部分旗县搞试点。试点地区必须做到:(一)打破自我粮食平衡的传统观念,大力调整农业生产结构,推进产业化经营;(二)切实保护好现有基本农田,决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三)原则上按照“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规定充实盟市级粮食储备;(四)采取多种措施与主产区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保证市场需求的粮源。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主(纯)销区搞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试点工作,实事求是地考虑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国有粮食企业在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困难,确保国有粮食企业在粮食购销市场化条件下能够继续发挥粮食流通的主渠道作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接受地方政府委托的粮食收购和调入业务,在地方政府落实价差和利费补贴的前提下,农业发展银行积极提供粮食收购资金贷款。
为了保证在农牧业救灾、稳定粮食市场、支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和应付不测事件方面有较为可靠的物质基础,各粮食主销、纯销区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原则,充实盟市级粮食储备,具体规模可视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