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2001修订)

  第十条 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中小学生,在升入高一级学校时可以降分录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学校,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报国家教委或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延长学习年限1年。
  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借用或录用前款规定的学生。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生体育竞赛活动应统筹安排,原则上应将体育竞赛活动安排在假期进行。其他部门和单位在自治区或盟市范围内举办学生体育竞赛,应经自治区或盟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自治区大学生运动会每4年举行1次,中学生运动会每3年举行1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在自治区范围内举行的其他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由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盟市以上社会体育竞赛,需经学生所在学校的主管部门批准,一学年不得超过3次,每次不得超过15天。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确保体育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体育教师借调其他单位时,应经本人所在学校同意。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学校的体育教师数额,应适当多于其他学校。
  第十六条 体育教师组织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具体计算办法,由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盟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有计划地修建体育场地,配备体育器材和设备。提倡自制简易体育器材和设备,自行修建简易场地。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学校,应把体育场地、器材列入建校规划,应至少建有1个200米以上跑道的运动场和每 200学生1个篮球场、1个排球场。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配齐室内锻炼器材。
  第十九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在安排年度教育经费时,应安排一定数额的学校体育经费。学校可将一部分学杂费、勤工俭学收入作为学校体育经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