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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5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5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1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0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刘振华
                              二00二年一月十九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山西省人民政府对2001年9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主要内容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不符合WTO规则及我国对外承诺的;适用期已过或已有新的规定代替的,共16件规章予以废止(废止规章目录附后)。
                                   二00二年一月十九日

               废止的规章目录(16件)
             (1988年--2001年9月30日)

  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企业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
  (1988年9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
  2、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1月3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6号令发布)
  3、山西省社会治安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6月2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 1998年1月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20号令修改)
  4、山西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1990年10月1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 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14号令修改)
  5、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月1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3号令发布)
  6、山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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