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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实施办法》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日)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现公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实施办法〉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乌云其木格
                       2001年10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实施办法》规章的决定
    (2000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发布)

  为了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维护政府规章的严肃性,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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