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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现公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乌云其木格
                       2001年10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规章的决定
   (1993年2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
 
  为了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维护政府规章的严肃性,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12条修改为:“未经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进行以学生常见病防治为主要内容的有偿服务,经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有偿服务,收费不得高于当地规定标准。组织以学生为对象的群体体质和健康状况研、监测工作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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