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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现公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乌云其木格
                       2001年10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规章的决定
   (1992年6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
  
  为了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维护政府规章的严肃性,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15条修改为:“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确保体育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体育教师借调其他单位时,应经本人所在学校同意。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学校的体育教师数额,应适当多于其他学校。”
  第18条修改为:“新建、改建学校,应当把体育场地、器材列入建校规划,应至少建有一个200米以上跑道的运动场和每200名学生一个篮球场、一个排球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配齐室内锻炼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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