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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现公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乌云其木格
                       2001年10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规章的决定
   (1996年年4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

  为了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维护政府规章的严肃性,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13条、第22条,以下各条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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