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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失效]

  (三)工业污染防治是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加快工业污染防治从以末端治理为主向生产全过程控制的转变。进一步加大“一控双达标”工作力度,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停产整顿并关闭。“十五”期间,要使工业企业由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转向全面达标排放。
  (四)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能力,重视污水的再利用。“十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到2010年,所有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应不低于60%。今后,城市在新建供水设施的同时,要规划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缺水地区在规划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时,还要同时安排污水回用设施的建设。
  五、健全机制,加快水价改革步伐
  (一)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拓展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投向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加快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对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所购置的设备可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加速折旧。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营和建设贷款的偿还。
  (二)逐步提高水价是节约用水的最有效措施。要加快城市水价改革步伐,尽快理顺城市供水价格,逐步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科学、完善的水价形成机制。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定额和城市水价调整方案,适时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在逐步提高水价的同时,可继续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对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要实行累进加价制度。缺水城市,要尽快推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
  (三)所有设市城市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各地在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分步尽快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以满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需要。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厂也要不断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六、加强领导,完善法规,广泛宣传,提高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水平
  (一)各城市要在现有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快立法步伐,进一步补充、修改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建立起符合本地情况的科学的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并严格执法,依法办事,逐步将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当前,特别要强化城市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各城市要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年审工作,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凡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今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工程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制度,排放污染物必须经过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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