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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九届第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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