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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2]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对我省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作用,落实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和省政府的贯彻实施意见,以及财政部《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现就我省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坚持省对地、州、市、粮食风险基金包干
  (一)我省从1999年起,省对地、州、市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以来,各地、州、市之间粮食风险基金规模与实际需要不平衡的矛盾得到一定缓解,粮食销区结余、产区不足的情况有所改善。但是粮食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仍显不足。为了给粮食主产区更大的支持,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对我省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作用,从2002起,适当增加粮食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同省计委、省粮食局、农发行云南省分行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执行。原各地自筹的粮食风险基金预算不得减少。
  (二)调整后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继续实行省对地、州、市包干的办法,实行超支部分由地州市自行筹措资金解决,节余留用。地州市对所属县、市是否实行包干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自行决定;无论包干与否,地、县财政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
  (三)省对地、州、市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各地、州、地财政局必须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并通过专户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
  (四)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后,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的规定研究和制定全省性的补贴政策;拨付省对地、州、市粮食风险基金补助以及省级粮食储备费用和利息;监管地州市资金的到位和使用;定期向省政府报告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省计委、省粮食局、农发行云南省分行等部门负责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按全省统一政策,确定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及时足额筹集地方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并及时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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