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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六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测绘成果的汇交、储存、信息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成果汇交

  第七条 测绘成果的所有权,属于测绘项目委托方或者由测绘项目委托方与测绘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测绘成果所有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对测绘成果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八条 承担基础测绘任务的测绘单位和专业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应当在测绘作业完成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测绘成果管理机构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第九条 下列测绘成果应当汇交副本:
  (一)国家等级的天文、三角、导线、水准、长度、重力测量和卫星大地测量的数据及相关资料;
  (二)五平方公里以上的1∶5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1∶5000~1∶100万比例尺的整幅地形图和地籍图、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及其他正式印制的地图;
  (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电子地图的磁盘、光盘;
  (四)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测量数据及相关资料。
  航空、航天摄影及其他摄影测量、遥感测量,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的目录。
  第十条 汇交测绘成果副本、目录,应当遵守下列时限规定:
  (一)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在作业任务完成后六十日内汇交;
  (二)专业测绘成果应当在作业任务完成后四十五日内汇交;
  (三)在基础测绘、专业测绘中形成的摄影、遥感成果,应当在作业任务完成后三十日内汇交。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的,应当提前十日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
  第十一条 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应当保证数据准确、资料完整、整饰规范。具体要求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成果管理

  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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