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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7日)修改

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2001年7月27日陕西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成果汇交
  第三章 成果管理
  第四章 成果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成果管理行为,建立测绘成果资源共享机制,促进测绘工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成果的汇交、管理和使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陆地、水域和空间测绘完成的下列成果:
  (一)大地测量数据及其相关资料;
  (二)摄影、遥感测量获取的底片、数据;
  (三)地形图、地籍图、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
  (四)工程测量数据及其相关资料;
  (五)其他地理信息数据。
  本条例所称基础测绘成果,是指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各专业部门、专业测绘提供基础地理信息,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形成的大地测量控制网、基本地图、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测绘成果;专业测绘成果,是指除基础测绘成果以外,各专业部门、单位为业务需要完成的具有专业内容的测绘成果。
  第四条 测绘成果实行无偿汇交、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分类提供、定期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自然变化情况,对基础测绘成果定期进行更新,并将基础测绘及其成果更新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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