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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00二年三月七日山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对全省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条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分别管辖开发区内争议金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第三条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济宁、泰安、莱芜、滨州、德州、聊城、临沂、菏泽市争议金额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青岛、烟台、潍坊、威海、日照市争议金额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第四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省内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第五条 对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分别由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对下级法院涉外民商事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立案后,交由负责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审理。对本级法院作出的涉外民商事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由本院立案庭审查立案后,交由审判监督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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