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沈阳市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5日)修正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沈阳市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11月23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1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2月27日
沈阳市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00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监理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