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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3月2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供应商行为,建立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原则,根据.《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生产、工程、服务和商品销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资格进行申报。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可以申请取得进入贵州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凡需进入贵州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应向财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政府采购市场准入申请表;
  二、工商年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人员结构;
  三、销售许可证、特殊行业应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
  四、上一年度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及银行资信证明;
  五、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财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资格证书》,并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参加贵州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持有《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资格证书》。
  第七条 供应商享有的权利:
  一、可参与全省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及时获得政府采购招标信息的权利;
  三、向财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真实、客观地反映政府采购情况和投诉;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供应商应承担的义务:
  一、按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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