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印发会议。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各代表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中对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的,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也可以召集由各代表团推选的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或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幕之日起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6个月,予以答复,并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限期负责答复。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省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反馈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