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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2修正)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大会新闻发言人;
  (三)会议日程;
  (四)表决议案的办法;
  (五)代表提出议案和质询案的截止日期;
  (六)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如果主任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讨论的问题如果涉及省人民政府和它所属的有关工作部门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政府和它所属的有关工作部门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五条 主席团可以召集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大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大会秘书处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的领导下,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在会议期间履行各自的职责。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人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届代表中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洋浦经济开发区的检察院以及其他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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