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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2修正)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设立省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四)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选举的或者补选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五)审议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
  (七)其他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准备的事项。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召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应当提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通过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通过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之前,各代表团应当组织代表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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