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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2修正)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4年3月5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2月7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应当在第一季度举行,最迟不得超过4月份。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的,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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