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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02)

  “对预算草案进行表决前,先对列入会议议程的预算草案修正案进行表决。预算草案修正案如获通过,再对修改后的预算草案进行表决。”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对省本级预算草案可以作出批准、原则批准的决定。预算草案未获大会通过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原则批准预算草案的,应当同时责成省人民政府对预算草案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在会后一个月内将修改内容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决定。”
  十七、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其中“省人民政府将调整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一句,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于当年第三季度前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十八、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其中“应当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确认”一句,修改为:“应当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十九、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所担任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大会闭会期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二十、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其中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海南分院、洋浦经济开发区的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在主席团决定的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
  二十一、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质询案由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后,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大会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必要时,主席团可以授权常务主席依照本款规定先将质询案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并将处理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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