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中对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的,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也可以召集由各代表团推选的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十一、第四章标题修改为:“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十二、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省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反馈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
十三、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及有关平衡表(草案)、预算收支表(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和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交由代表团讨论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十四、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修改预算草案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