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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02)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16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02年2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
                               2002年2月7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02年2月7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二、第二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
  三、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临时召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应当提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四、第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代表提出议案和质询案的截止日期”。
  五、第十八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的领导下,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在会议期间履行各自的职责。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人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届代表中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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