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六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省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支出超过收入的,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当年第三季度向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报告或者通报预算调整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批预算调整方案的二十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提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初步审查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对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初步审查的内容是:
  (一)调整的理由、依据;
  (二)调整的范围和内容;
  (三)收支平衡的情况。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省级决算由省人民政府在下一年的第三季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应当依据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和省人民政府报告的超预算收入使用方案以及中央补助项目分科目编制,并列明预算数、调整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决算数与预算数相差较大的,应当在决算草案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省级决算草案的二十日前,向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提交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并提交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决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预算和调整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预算收支的完成情况;
  (四)重点支出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上级专项拨款、补助款项和超预算收入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