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靠、切实可行;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 预算草案初步审查时,可以邀请省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必要时也可以对有关问题组织专题调查。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在接到预算草案后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接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将预算草案修改的情况向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报告或者通报,并提交修改后的预算草案。
第十三条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预算草案初步审查的报告。
第十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根据代表和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省级各预算部门、单位预算,并按时拨付资金。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省级预算执行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情况;
(二)组织预算收入情况;
(三)预算批复和支出拨付情况;
(四)社会保障基金、重大建设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五)上年项目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六)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九)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关于预算方面的规章、决定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