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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30日)修正

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
 (2002年2月1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批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的审批监督。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全省总预算草案及全省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级预算和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省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全省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省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省人民政府决算;撤销省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对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负责对预算草案的审查工作。
  审查预算草案、监督预算执行、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审查决算草案方面的具体工作以及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成立前的预算初步审查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四条 全省总预算由省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省级预算由省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省级预算总收入包括当年省级预算收入、中央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省级预算总支出包括当年省级预算支出、对中央的上解支出、对下级补助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预算的审批监督应当遵循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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