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2]4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西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于2002年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月20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西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月20日西藏自治区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决定对《
西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促进我区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经营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三条修改为:“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加强对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领导和协调,使市场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场管理,应当坚持开放搞活,加强宏观调控和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建设市场。市场建设应采取多渠道投资,多家兴建。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四、第五条删除。
五、第六条修改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