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估价对象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用途、附属设施等情况一览表;
(五) 其他有关资料。
已作分类估价的,应当提供分类估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分户估价,应给出估价对象的单位价格和总价格。估价结果单位价格精确到人民币元,总价格精确到人民币佰元。
第五章 估价报告
第三十条 分户估价的单宗被拆迁房屋的价值不足50万元,估价结果报告可采用表格的形式,除此之外的估价结果报告,应采用文字说明的形式。
第三十一条 表格式估价结果报告,纸张大小应采用A4纸张规格。具体的格式要求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分户估价结果报告
┌─────────────────────────────────┐
│估价机构: 估价报告编号: 估价目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 │
├──────┬────────┬────────┬────────┤
│估价委托方 │权属证书编号 │被拆迁房屋座落 │被拆迁房屋用途 │
├──────┼────────┼────────┼────────┤
│建筑面积 │附属设施设备 │建筑结构 │楼房或平房 │
├──────┼────────┼────────┼────────┤
│土地因素 │房地单位价格 │房地总价格 │备注 │
└──────┴────────┴────────┴────────┘
(一)上述估价结果的限定条件:
(1) 被拆迁房屋的权属状况:
(2) 被拆迁房屋的实体状况:成新率、建造年代、使用情况等、
(3)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分户估价的价值定义:
(4) 其他条件:应满足本报告规定的全部假设和限定条件。
(5) 估价时点及报告有效期: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
×××房地产评估公司(盖章)
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证书编号:
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证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