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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操作暂行规则

  资本化率的选取可采取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确定。安全利率宜选取5年期国债利率。住房的风险调整值不超过3%,非住宅的风险调整值不超过5%。
  第十六条 采用成本法估价时,各种结构房屋的经济耐用年限,可参考以下数据确定:
  (一)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简体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等):生产用房5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5年,非生产用房60年;
  (二)砖混结构一等:生产用房4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0年,非生产用房50年;
  (三)砖混结构二等:生产用房4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0年,非生产用房50年;
  (四)砖木结构一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年,非生产用房40年;
  (五)砖木结构二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年,非生产用房40年;
  (六)砖木结构三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年,非生产用房40年;
  (七)简易结构:10年。
  各种结构房屋的建筑物残值率,可参考以下数据:
  (一)钢筋混凝土结构:0;
  (二)砖混结构一等:20%;
  (三)砖混结构二等:2%;
  (四)砖木结构一等:6%;
  (五)砖木结构二等:4%;
  (六)砖木结构三等:3%;
  (七)简易结构:0;

第三章 分类估价

  第十七条 分类估价,是指对同一房屋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根据其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因素进行分类,评估出各类房屋的平均价格。
  第十八条 分类估价,由拆迁人委托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估价机构受理估价委托后,应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分类估价的委托人应当向估价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估价委托书;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作为分类估价样本点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补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用途、附属设施等情况一览表;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分类估价时,应按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进行分类,并区分楼房和平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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