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化率的选取可采取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确定。安全利率宜选取5年期国债利率。住房的风险调整值不超过3%,非住宅的风险调整值不超过5%。
第十六条 采用成本法估价时,各种结构房屋的经济耐用年限,可参考以下数据确定:
(一)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简体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等):生产用房5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5年,非生产用房60年;
(二)砖混结构一等:生产用房4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0年,非生产用房50年;
(三)砖混结构二等:生产用房4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0年,非生产用房50年;
(四)砖木结构一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年,非生产用房40年;
(五)砖木结构二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年,非生产用房40年;
(六)砖木结构三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年,非生产用房40年;
(七)简易结构:10年。
各种结构房屋的建筑物残值率,可参考以下数据:
(一)钢筋混凝土结构:0;
(二)砖混结构一等:20%;
(三)砖混结构二等:2%;
(四)砖木结构一等:6%;
(五)砖木结构二等:4%;
(六)砖木结构三等:3%;
(七)简易结构:0;
第三章 分类估价
第十七条 分类估价,是指对同一房屋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根据其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因素进行分类,评估出各类房屋的平均价格。
第十八条 分类估价,由拆迁人委托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估价机构受理估价委托后,应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分类估价的委托人应当向估价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估价委托书;
(二)
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作为分类估价样本点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补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用途、附属设施等情况一览表;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分类估价时,应按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进行分类,并区分楼房和平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