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抽查和年度考核中发现中标人有违约行为的,将依合同对中标人作出限期整改、取消使用权、没收部分甚至全部履约保证金等不同处理。
要求限期整改的,整改结束前中标人须提供整改报告,由招标人组织复核。
第四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招标人没收中标人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在10天内收回中标人标志牌使用权,交给替补中标人使用或重新组织招标。
(一)逾期不投入营运的;
(二)擅自终止、放弃或转让标志牌使用权的;
(三)限期整改后仍未达标的;
(四)违法经营,被依法取消使用权的。
违反本条第(二)款的,同时取消其竞投资格2年。
替补中标人获得使用权的,其年限为原使用期剩余年限。
第五十条 中标人在使用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在实际投入满1年后申请终止使用权的,经招标人批准,可以终止。终止使用权后,中标人应立即交回标志牌,招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予以退还。收回的标志牌可交给替补中标人使用或收回重新组织招标。由替补中标人使用的,其使用年限为原使用期剩余年限。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代理机构的,同时取消其代理资格。
(一)无权组织招标而自行招标的;
(二)与投标人串通,虚假招标的;
(三)违反本办法招标程序的。
第五十二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或中标无效,并取消其竞投资格2年;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隐瞒投标的真实情况或故意进行无效投标的;
(二)在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投标方案或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四)向招标人或评委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五)与招标人或评委串通投标的;
(六)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十三条 评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永久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依据
《招投标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