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1、因违反国家、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尚处于整改期的;
2、因各种原因被取消投标资格的;
3、所提交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文件格式不规范的;
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重复报名的。
第三十二条 技术审查小组应于开标7个工作日前完成技术审查工作,并由招标人分别通知合格投标人各自的标前分,同时对不合格投标人发出不合格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不合格投标人可在开标3个工作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进行审核。在开标前重新审定合格的,由招标人收回不合格通知书并核定其标前分。
合格投标人可在开标3个工作日前就自己的标前分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招标人将重新审核并在开标前予以确定。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异议最终裁决人。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公证部门、交通行政监察部门(以下简称“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招标人、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它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开标会。
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会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先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书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完整后,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方案和投标书的其它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合格的投标书,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但不合格投标人的投标书、被撤回的投标书、未按规定密封或密封不完好的投标书一律视为废标,不予拆封、宣读,其投标书在开标结束后一律原封退回。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或录音,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及以上单数。
专家库由本省从事运管工作的科级及以上人员;从事道路客运行业满8年,且具有运输经济或财务统计或安全技术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专家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定期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