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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招标投标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2003年3月27日)废止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交运[2002]119号)


各市交通局(委)、顺德市交通局:
  为优化道路汽车客运线路资源配置,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促进道路旅客运输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道路客运的实际情况,省厅制定了《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和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广东省交通厅
                                2002年2月1日
                     
         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道路汽车客运线路资源的配置,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行业管理法规、规章,结合我省道路客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跨市客运标志牌使用权的招投标活动。
  跨市客运标志牌(以下简称“标志牌”)是经营者经过合法程序取得的经营该跨市线路旅客运输资格的标志。
  通过招投标取得的标志牌使用期为6年。使用期满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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