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指挥机构由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人民解放军驻藏部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组成。
在汛期,乡(镇)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防汛抗洪工作的需要,设立临时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有关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等工作,并接受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有防洪排涝等专项规划或者进行专项论证。
第七条 跨市(地)江河的防洪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地)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所在地市(地)、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流域防洪规划与区域综合规划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拉萨市、日喀则市、八一镇等的防洪规划,由拉萨市、日喀则市人民政府、林芝地区行署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与区域防洪规划编制,防洪规划审批后纳入城镇总体规划。
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易涝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除涝治涝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完善排涝系统,减轻洪涝灾害的损失。
第九条 依法划定的防洪规划保留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并明确界限,设立固定标志。
第十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和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跨市(地)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地)有关部门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市(地)、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划拨。
河道治理新增土地,河道主管机关可以依法享有优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