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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
            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1]63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做好我市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残疾人员出资兴办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税收优惠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为残疾人员的,对其企业年生产经营所得税分得利润减征个人所得税按下列规定执行:
  1.投资者分得的所得不超过3万元的(含3万元),可免征.
  2.投资者分得的所得超过3万元不超过5万元的(含5万元),可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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