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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1]1511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1.高消费性空置商品房是指别墅和度假村,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和契税。对其他空置商品房,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和契税。已纳税的,予以退税。
  2.除别墅和度假村以外的其他非空置商品住房,以套为单位,凡建筑面积在120平米以内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凡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12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按1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4%的税率征收契税。该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纳契税的,不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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