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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一)联系本地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协助代表开展视察工作,向代表通报有关情况,为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提供服务;
  (二)联系本地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工作,组织交流经验,对本地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承办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
  1、督促、检查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
  2、组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在本地区执行情况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3、听取地区行署有关工作情况通报,并提出建议,重要的情况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委报告;听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工作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重要情况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委报告;
  4、了解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本地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批准任免的县(市)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重要情况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委报告;
  5、对地区行署及其工作部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决定和行政措施,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6、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委的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评议、述职评议等工作;
  7、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拟审议的有关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报告;
  8、办理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9、指导本地区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10、接待人民来访,受理人民来信,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群众的建议、批评、意见和申诉、控告、检举;
  11、承办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与本地区行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建立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联系,互相通报重要情况,抄送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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