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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普通商业企业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日)废止

天津市普通商业企业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津药监市[200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天津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在普通商业企业设立的乙类非处方药药品柜台(以下简称药品柜台)。
  第三条 从事乙类非处方药经营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否则,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药品柜台要依法经营,应在适当位置悬挂药品经营企业的合法证照。
  第五条 药品柜台应按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超出核定经营范围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按无证经营处理。
  第六条 药品柜台要按照经营需要,设置质量管理人员(应由药学技术人员担任),负责药品经营过程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七条 药品柜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要包括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定期检查并建立记录。

第三章 人员与培训管理

  第九条 药品柜台必须配备药师以上职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且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在其它企业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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